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黃若美、黃信樺、王玲櫻
- 法定代理人邱冠霖、曾靜琳
- 原告鼎上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鼎上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霖 被 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3,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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