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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若美黃信樺王玲櫻

原告
鼎上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霖
被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3,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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