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趙悅伶
- 原告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法人、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尤秋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