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方佑元
- 原告佑泉生鮮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佑泉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保羅林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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