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楊雅萍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廖宇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