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0號
- 聲請人
-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時銘
- 相對人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