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品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61號 原告 陳品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康新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悠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2,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