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靜雯
被告
格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