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05號
- 原告
- 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靜雯
- 被告
- 格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