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