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趙悅伶
- 原告雷湘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雷湘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1萬1,60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578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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