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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翠琪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相 對 人
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川
李佳玹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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