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瀧信資訊有限公司、陳立軒、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白右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於扣抵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補繳6,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