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洪愛理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洪玉龍
原告
原告
共 同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莉晴律師
被告
昊聯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邱尤珍
被告
被告
吳忠和
被告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龔孝賢
被告
被告
程慶生
被告
上上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