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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洪玉龍、邱尤珍、龔孝賢

  • 當事人
    洪愛理昊聯光電有限公司吳忠和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程慶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原 告 洪愛理 兼法定代理 洪玉龍 人 共 同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莉晴律師 被 告 昊聯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尤珍 人 被 告 吳忠和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龔孝賢 人 被 告 程慶生 上上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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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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