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洪愛理、洪玉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原 告 洪愛理 兼法定代理 洪玉龍 人 共 同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莉晴律師 被 告 昊聯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尤珍 人 被 告 吳忠和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龔孝賢 人 被 告 程慶生 上上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