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 原告
- 洪愛理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洪玉龍
- 原告
- 人
- 原告
- 共 同 周聖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莉晴律師
- 被告
- 昊聯光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邱尤珍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忠和
- 被告
-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龔孝賢
- 被告
- 人
- 被告
- 程慶生
- 被告
- 上上願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