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賴金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3號 聲 請 人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聲 代 理 人 張嘉真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蕙蘭、陳帝君、陳振偉間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