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3號
- 聲請人
-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聲
- 代理人
- 張嘉真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蕙蘭、陳帝君、陳振偉間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473號
王之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蕙蘭、陳帝君、陳振偉間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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