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昱燐
被告
銘誠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靜淼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