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楊雅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童雯眴律師 被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