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越南久益有限公司即CHIUYI VIET NAM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朱國生
- 被告
-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17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越南盾11億889萬2,137元,換算新台幣(下同)為118萬6,515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12年1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買入匯率越南盾1元兌換新臺幣0.00107元計算,計算式:1,108,892,137越南盾×0.00107元=1,186,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