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謝淑英、陳林建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被 告 陳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 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715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