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益貝斯多商貿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敏、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益貝斯多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敏 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紫榳即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萬772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425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