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泰投資有限公司即鉅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