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淑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泰投資有限公司即鉅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壹佰柒 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