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臆云、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百欽、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信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萬5,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