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 原告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臆云
- 原告
-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 被告
-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萬5,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