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奕恩、芸妮有限公司、蕭碧月、艾非利股份有限公司、陳宥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陳奕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被 告 艾非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芸妮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0萬6,8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艾非利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20萬6,8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係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6,8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