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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陳順發
相對人
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諒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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