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澄揚工作室即林揚庭、眾邦國際有限公司、吳浩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澄揚工作室即林揚庭 被 告 眾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686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