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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裕
被告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彬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4,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6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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