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吳國裕、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上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裕 被 告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彬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4,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6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