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裕
- 被告
-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上彬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4,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6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