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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周冠瑩、李碧華

  • 當事人
    黃千睿吳經緯威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千睿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吳經緯 被 告 威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瑩 被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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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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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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