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千睿、吳經緯、威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周冠瑩、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千睿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吳經緯 被 告 威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瑩 被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