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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被告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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