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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張景嵩

  • 原告
    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被 告 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0,370.38元,依原告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42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170,370.38元×31.42=5,353,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 費5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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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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