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張嘉翔、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張景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被 告 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0,370.38元,依原告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42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170,370.38元×31.42=5,353,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 費5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