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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被告
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0,370.38元,依原告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42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170,370.38元×31.42=5,353,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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