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金東周即KIM DONG J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東周即KIM DONG JU 上列原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7,9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6,8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333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