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東周即KIM DONG JU
上列原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7,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333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