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樺晟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玲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遠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禎
- 被告
- 吳櫻桃兼吳天賜之繼承人
吳鳳英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吳秋榮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吳秋峰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吳註誠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張玉桃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陳景富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陳綉芳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陳家鳳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陳政鍠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陳旭男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陳樹根即陳光明之繼承人
劉陳鑾英即陳光明之繼承人
陳忠煌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