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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威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旻睿律師
被告
龍大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已經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萬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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