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興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威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被 告 龍大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已經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萬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 元後,尚應補繳1萬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