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江玉珍即原動力企業社、張信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江玉珍即原動力企業社 被 告 張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