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薇蔓即宏展工程行、升皇營造有限公司、吳滄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陳薇蔓即宏展工程行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09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