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