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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高文淵陳翠琪劉容妤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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