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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9號

確認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賴秋溱(原名;賴沛晴)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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