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小小胖有限公司、許乃文、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小小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文 被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