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蔡勝賢、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黃家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1,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