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陳仁傑
- 相對人
- 歐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歐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96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歐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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