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層峰建設有限公司、羅立德、翁俊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層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被 告 翁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