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水宿輕旅股份有限公司、黃馨儀、城鼎國際有限公司、劉怡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水宿輕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被 告 城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7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