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忠順建設有限公司、張時銘、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星亞鋼鐵有限公司、許瀚中、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黃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忠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 告 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58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