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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凌鴻章、許瀚中、黃明德

  • 原告
    忠順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法人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忠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 告 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58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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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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