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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高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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