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 告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維系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被 告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及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自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該附表所示利率計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因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3,100,00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