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金世順發有限公司、陳髮芳、洪士凱即古意企業社、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吳中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金世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髮芳 原 告 洪士凱即古意企業社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中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45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