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曹惠玲

原告
冠廷工程行即鍾依珍
被告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