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廷工程行即鍾依珍、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王英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冠廷工程行即鍾依珍 被 告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