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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郭家麟、許世明

  • 原告
    宏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宏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麟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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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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