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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宏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麟
被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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