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洳
- 訴訟代理人
- 鄭杰
- 被告
- 可樂果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羿君
- 被告
- 王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