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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欣洳
訴訟代理人
鄭杰
被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羿君
被告
王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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