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欣洳 鄭杰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羿君 被 告 王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27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