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達國實業即陳昭男、新北市○○區○○、陳奇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達國實業即陳昭男 被 告 新北市○○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500元(含履約保證金58萬元、罰金94,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之附件並未提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