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葉光雄、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進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葉光雄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而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2,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 後,尚應補繳2萬9,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9,393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