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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葉光雄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而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2,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2萬9,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9,3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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