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王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樽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文炫、蘇盟鍵、張淑娟、蘇文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8,614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 逾期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