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劉嘉文
- 被告
- 笠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